• 恳求明华网和全世界各界帮我呼吁“落实政策”吧!我上访28年了!全世界没有吧!!

    恳求全世界各界帮我呼吁“落实知识份子政策”吧!而法院至今都不敢管!上访28年了!真没有办法了! 20006年吉林省的《新文化报》8月11日第11版和《东亚经贸新闻报》元月16日第四版分别为我的“错案”进行了报道和呼吁!可否认和抹杀历史的错误仍未得到彻底纠正!! 中共中央、中纪委、中央组部各位领导好: 我是刘卫民,男,54岁,共产党员,工程师职称。国企干部,现在北康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工作。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,我依据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赋予我的权利,向党中央投诉如下: 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“强奸”国家法律、政策和历史事实,抹杀历史!应撤职查办!具体事实理由如下: 我曾是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。当时因反“大学毕业分配走后门不正之风”,恫吓毕业分配负责人,被法院 “判刑三年”。同时,吉林农业大学给我 “开除学籍,吊销毕业证和学位证,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【收回《毕业派遣证》】的处分”。对此我不服。申诉至1985年法院改判“缓刑三年”,出狱后继续申诉。86年在省委王忠禹书记等领导多次批示下,吉林省 第一次“联席会议”决定:“缓刑保留公职。学生的公职是学籍,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。承认学历,安排工作。”可吉林农大拒不执行!我只好 “重新就业”。边工作边申诉。 1994年,省高级法院终审“宣告我无罪”。1996年根据“中办”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,吉林省第二次“联席会议”上:农牧厅和省编委已同意接收我!可由于吉林农大“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”没撤销而告吹!所以省信访局只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。由于我不断向中央上访、申诉。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出具的《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》中明确结论:(1)省信访局认为“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,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。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,都无道理”(2)“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,不属于错案,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。”然而接下来的历史事实“彻底推翻了省信访局2003年的结论!!在省信访局结论后的2个月即(1)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,赔偿1095.50元人民币。”再就是(2) 省信访局结论3年后的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“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,承认‘两证’”。至此刘卫民案已彻底、全部平反了!“省信访局的2003年的答复意见”被事实彻底推翻了!此时:应该召开听证会(或开第三此联席会议)了吧!可至今兰宏良和卢连大不但不给开!还“二审合一”地给我出具了一个“强奸”国家法律、政策及历史事实的狗屁《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》请看其全文:“刘卫民:你反映《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》问题,经审查,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。根据《国法函[2005]253号》文件规定: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,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,不再重新受理。因此,对你反映的〈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〉问题不再受理。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:省信访局”。 这瞪眼说瞎话的自欺欺人《告知书》小孩一看也明白:请看:其一: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“落实完毕”的!原判法院承认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,赔偿1095.50元人民币。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!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以后承认的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”!这难道不是“新的事实或者理由”吗??其二:省信访局“落实完毕”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吉林农大又“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,承认两证”。这难道也不是 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吗?其三:信访局是03年10月20日“落实完毕”的,而二个“新的事实和理由”则是03年12月8日和2006年10月30日才出现的!不应该“重新受理”吗?其四:省信访局是按“错案”和“撤消了行政处分”后给“落实完毕”的吗?太明显了!兰宏良和卢连大二人竟敢公开“强奸”国家法律、政策和历史事实?不是“狂妄之极”又是什么呢? 同时我也请问:(1)03年省信访局是在法院承认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”之后处理完的吗?显然不是!那么法院都承认“错判”!你信访局有什么资格说“刘(卫民)案不属于错案”呢?(2)信访局03年“处理时”吉林农大撤销了行政处分吗?也没有!那么有这二个“新的事实和理由”出现了!你教育厅和信访局为什么不给召开“听证会”或“第三次联席会议”(86年第一次联席会议承认了我学历问题;96年第二次联席会议落实了我“工龄和重新评定工资问题”。)呢?你兰宏良和卢连大干什么吃的?不严重失职吗?这种明知故犯的“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”的行为是最害国害民的!!中央不坚决撤职查办能行吗???尤其是“母校”吉林农业大学的主管副书记温成涛,连“刘卫民1983年因被判刑和被“开除学籍、取消毕业分配资格”,并没有被大学分配工作”的证明都不给出具!!多缺德!对吉林农大自己的毕业生多不负责!非“一棒子把人打死”! 兰宏良不给我开“听证会”的原因可能是:这几年我因不断上告“否认和抹杀历史”的吉林农大书记和校长!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正是农大我同届毕业生!农大校庆60周年使他们勾结后 “官官相护”!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“复查意见”!可卢连大接任教育厅长后却和兰宏良二人串通一起,教育厅应出的“复查意见”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才给我出具的!应该出“复核意见”和“召集省政府听政会”的省信访局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“复查意见”!难道不是“强奸”和践踏《国家信访条列》的“二审合一”又是什么呢?按《国家信访条列》35条规定我对“复查”意见不服后,向省政府提出“复核申请”时,省信访局组织“听证会”后才出具“复核意见”的!而其竟“越权”干涉省教育厅?目的就是“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”!!《国法函[2005]253号》文件明确规定“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,不再重新受理”。那么请问:已经“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,”为什么不给“重新受理”呢?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为什么 非要强奸国家法律、政策和历史事实并抹杀历史呢?“特权”使他们为所欲为了! 事实上我的问题吉林省委副书记和副省长及“中办”等领导已批示了28年!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!其根源就是 “行政乱作为、胡作为和令不行”所造成的!请中央领导明查!撤职他们,就能“政令畅通”!吉林农业大学上任书记、校长被撤职就是最好的列子!这也是中国“令行禁止”唯一有效的方法,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领导在百忙中帮我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”即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编制工作(即恢复原状)了! 申请人: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刘卫民 2010年12月14日 电话; 13943074303 邮箱:liuweimin57@126.com

  • 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强奸法律和《国家信访条列》应撤职查办!

    恳求全世界各界帮我呼吁“落实知识份子政策”吧!而法院至今都不敢管!上访28年了!真没有办法了! 20006年吉林省的《新文化报》8月11日第11版和《东亚经贸新闻报》元月16日第四版分别为我的“错案”进行了报道和呼吁!可否认和抹杀历史的错误仍未得到彻底纠正!! 中共中央、中纪委、中央组部各位领导好: 我是刘卫民,男,54岁,共产党员,工程师职称。国企干部,现在北康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工作。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,我依据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赋予我的权利,向党中央投诉如下: 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“强奸”国家法律、政策和历史事实,抹杀历史!应撤职查办!具体事实理由如下: 我曾是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。当时因反“大学毕业分配走后门不正之风”,恫吓毕业分配负责人,被法院 “判刑三年”。同时,吉林农业大学给我 “开除学籍,吊销毕业证和学位证,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【收回《毕业派遣证》】的处分”。对此我不服。申诉至1985年法院改判“缓刑三年”,出狱后继续申诉。86年在省委王忠禹书记等领导多次批示下,吉林省 第一次“联席会议”决定:“缓刑保留公职。学生的公职是学籍,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。承认学历,安排工作。”可吉林农大拒不执行!我只好 “重新就业”。边工作边申诉。 1994年,省高级法院终审“宣告我无罪”。1996年根据“中办”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,吉林省第二次“联席会议”上:农牧厅和省编委已同意接收我!可由于吉林农大“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”没撤销而告吹!所以省信访局只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。由于我不断向中央上访、申诉。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出具的《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》中明确结论:(1)省信访局认为“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,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。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,都无道理”(2)“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,不属于错案,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。”然而接下来的历史事实“彻底推翻了省信访局2003年的结论!!在省信访局结论后的2个月即(1)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,赔偿1095.50元人民币。”再就是(2) 省信访局结论3年后的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“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,承认‘两证’”。至此刘卫民案已彻底、全部平反了!“省信访局的2003年的答复意见”被事实彻底推翻了!此时:应该召开听证会(或开第三此联席会议)了吧!可至今兰宏良和卢连大不但不给开!还“二审合一”地给我出具了一个“强奸”国家法律、政策及历史事实的狗屁《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》请看其全文:“刘卫民:你反映《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》问题,经审查,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。根据《国法函[2005]253号》文件规定: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,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,不再重新受理。因此,对你反映的〈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〉问题不再受理。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:省信访局”。 这瞪眼说瞎话的自欺欺人《告知书》小孩一看也明白:请看:其一: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“落实完毕”的!原判法院承认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,赔偿1095.50元人民币。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!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以后承认的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”!这难道不是“新的事实或者理由”吗??其二:省信访局“落实完毕”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吉林农大又“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,承认两证”。这难道也不是 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吗?其三:信访局是03年10月20日“落实完毕”的,而二个“新的事实和理由”则是03年12月8日和2006年10月30日才出现的!不应该“重新受理”吗?其四:省信访局是按“错案”和“撤消了行政处分”后给“落实完毕”的吗?太明显了!兰宏良和卢连大二人竟敢公开“强奸”国家法律、政策和历史事实?不是“狂妄之极”又是什么呢? 同时我也请问:(1)03年省信访局是在法院承认“本院对刘卫民错判”之后处理完的吗?显然不是!那么法院都承认“错判”!你信访局有什么资格说“刘(卫民)案不属于错案”呢?(2)信访局03年“处理时”吉林农大撤销了行政处分吗?也没有!那么有这二个“新的事实和理由”出现了!你教育厅和信访局为什么不给召开“听证会”或“第三次联席会议”(86年第一次联席会议承认了我学历问题;96年第二次联席会议落实了我“工龄和重新评定工资问题”。)呢?你兰宏良和卢连大干什么吃的?不严重失职吗?这种明知故犯的“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”的行为是最害国害民的!!中央不坚决撤职查办能行吗???尤其是“母校”吉林农业大学的主管副书记温成涛,连“刘卫民1983年因被判刑和被“开除学籍、取消毕业分配资格”,并没有被大学分配工作”的证明都不给出具!!多缺德!对吉林农大自己的毕业生多不负责!非“一棒子把人打死”! 兰宏良不给我开“听证会”的原因可能是:这几年我因不断上告“否认和抹杀历史”的吉林农大书记和校长!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正是农大我同届毕业生!农大校庆60周年使他们勾结后 “官官相护”!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“复查意见”!可卢连大接任教育厅长后却和兰宏良二人串通一起,教育厅应出的“复查意见”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才给我出具的!应该出“复核意见”和“召集省政府听政会”的省信访局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“复查意见”!难道不是“强奸”和践踏《国家信访条列》的“二审合一”又是什么呢?按《国家信访条列》35条规定我对“复查”意见不服后,向省政府提出“复核申请”时,省信访局组织“听证会”后才出具“复核意见”的!而其竟“越权”干涉省教育厅?目的就是“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”!!《国法函[2005]253号》文件明确规定“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,不再重新受理”。那么请问:已经“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,”为什么不给“重新受理”呢?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为什么 非要强奸国家法律、政策和历史事实并抹杀历史呢?“特权”使他们为所欲为了! 事实上我的问题吉林省委副书记和副省长及“中办”等领导已批示了28年!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!其根源就是 “行政乱作为、胡作为和令不行”所造成的!请中央领导明查!撤职他们,就能“政令畅通”!吉林农业大学上任书记、校长被撤职就是最好的列子!这也是中国“令行禁止”唯一有效的方法,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领导在百忙中帮我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”即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编制工作(即恢复原状)了! 申请人: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刘卫民 2010年12月14日 电话; 13943074303 邮箱:liuweimin57@126.com